當代基督徒的行動與信念雜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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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曠野204期】2016年12月出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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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2年出刊
本期目錄:

新皇民運動的再起與幻滅

共享經濟與金融科技

基督教右派公共參與的困境

從「氣候正義」邁向「能源民主」

激發鮮活的基督想像──推薦《想像與順服》

基督徒今生的聖召
秋山紅樹京都行
樹欲靜而風不止

打開天窗


曠野論壇共享經濟與金融科技!

◆黃乃寬

從Uber看共享經濟

2016年夏季結束之前,兩岸各有一個不大不小的消息,牽涉到同一家公司的發展。
首先在對岸,8月初,有7個部會聯合宣布,從11月1日開始,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」正式上路,這是全球首例由政府宣布,可以合法經營簡稱網約車的共乘叫車行業。在此之前,中國的兩大業者,滴滴與Uber中國,已經流血競爭至少兩年。據聞Uber中國每年貼補300億台幣給駕駛和乘客;滴滴在大陸的市占率為80%,比Uber中國10%的市占率大得多,補貼也更高,一年大概500億台幣。加起來800億的貼補聽來或許驚人,但考量1億的經常使用人口,一個人平均一年被貼補800元新台幣,也尚屬合理。新的網約車管理辦法公布之後,立刻,Uber中國決定賣給滴滴,換到滴滴六分之一股權,滴滴則得到Uber總公司一席董事席位。由於Uber總公司有在美國上市的計畫,把尚未獲利的中國業務出清,應有助提升上市估值。而滴滴從此之後少了最大的競爭者,享有更大的訂價權。這場歷時兩年多的同業廝殺,最後算是以和局收場。雖然Uber投降,但Uber兩年內所貼補的金額,幾乎可從出售Uber中國的交易中取回。

11月1日實施的網約車管理辦法中,允許網路預約的車種已經不限於營業計程車,也包含自用車。中國政府如何在還沒有法規之前,就讓這種營業活動進行,隨後又能生出一套管理辦法,解決新興行業在營業管理、消費者保護及稅收的問題,是值得台灣學習的。

幾乎就在同時,台灣也有Uber與計程車業之間的營業利益衝突,與主管機關的裁決。最新的消息是,主管機關要求Uber二選一,或是接受交通部規範成為正式的計程車業,或是退出台灣。同時也要求計程車業升級,使用類似Uber的app,讓乘客可以用網路預約,提升服務品質,但基本上管理辦法並無改變,Uber被認定是不合法的。

類似Uber這種的共享經濟,是利用網路技術作為平台,媒合消費者及服務提供者,使這項服務的供給與需求在對的時間點可以互相找到彼此。對加入Uber的駕駛而言,讓原本閒置的車輛及人力,有了創造經濟價值的機會,物盡其用、貨暢其流,而尖峰加成的彈性收費,也落實經濟學中以價格來平衡供需的理想,減少消費者剩餘;另一方面,對乘客而言,由於Uber對車輛條件的要求門檻比較嚴格,又有乘客對駕駛的評鑑機制、服務品質較有保障,而且GPS路程計價收費爭議較少,載客行車路線有完整的監控與紀錄,安全性也大大提升;從整體社會的角度觀察,Uber引進新型服務,強迫既有業者面對競爭,逼促改善服務品質,無疑也有助提升社會福祉。如此可創造三贏的運作模式,也是自由經濟中,由市場參與者針對現有需求自然衍生而出的解決方式,如果因為管理等技術性問題無法克服而限縮甚至阻絕其發展,是相當可惜的。

共享經濟與金融科技

同樣是把自己的資產臨時租借給別人使用,同樣是在無須取得資產所有權的狀態下就可以按需求使用,都是以分享經濟為基調的商業模式,為什麼Uber一出,傳統計程車業就只能緊繃?執照、許可、佣金、稅負的問題都可以解決,但是破壞式創新的挑戰並不會因此減弱,因為用Uber或滴滴這種搭在網路科技上的媒合平台,大幅降低了供需雙方的交易成本。同樣的壓力也發生在旅館業遇到Airbnb、互助會遇到P2P Lending(銀行就更不用說了),天使基金遇到Crowdfunding、信用卡碰到行動支付、傳統零售業碰到網購。這些分享經濟的例證中都牽涉到支付、存放款或資金募集、投資管理的行為,因此經常被涵括在統稱為金融科技(Fintech)的創新商業模式裡。配稱為創新的,難免與當下的法規有所扞格,未必非法,也是無法可依。Fintech後面多半是科技人而非金融人,創新時只想到興利,少思考防弊,與注重高度控管的金融監理官想法十分不同。

對岸處理Fintech新創事業的做法是容許試點,摸索生存之路。不成功,自然消滅;成功了,做大了,再去訂管理辦法。這個模式造就了百度、阿里、騰訊、和滴滴等領先全球的新創企業。就這一點而言,他們比傳統上用負面表列來監理的英美法系國家更青出於藍。今年英國和新加坡先後為培植Fintech產業推出了監管沙盒制度,就是要在法制化的框架下給Fintech試營的空間。

金融科技與監管沙盒

在Fintech的世代中,如何一方面鼓勵創新,一方面保護消費者的權益,便是金融監理機構重要的課題。我們希望能夠創造一個機制,使真正有價值的創新,有機會在實際運作中試營,除了觀察這些創新想法,在真正營運後該如何管理,同時也可以讓本來在實驗室的觀念,得到實際的臨場驗證。在這樣的想法下,所謂的監管沙盒(regulatory sandbox)便應運而生,這需要由創新的業者和監理機關共同努力、互相適應,使創新和監理可以同時同步且不打折扣地進行。

這種概念在新藥開發的監管已行之久矣。一個新藥取得了實驗室階段的正面證據,還需要三階段的臨床試驗,在一路解盲成功後,才能申請核准銷售。但未得到藥品管理單位的銷售許可前,如何能進行臨床試驗,用在人類身上?實際作法為,在新藥得到正式許可之前,准許新藥在不同階段,以不同規模,將試驗用藥施於病人或健康的受試者,來驗證藥品效果。會被許可作為臨床試驗的新藥,一定是有希望解決當前的問題,而且比現成的藥品有更好的效果。在臨床試驗的過程中,必須遵守非常嚴厲的限制與成果揭露的過程。

金融科技中所謂的監管沙盒也是相同的道理。監管沙盒是給新創事業一個機會,在實際的市場中試作。但是新事業一定是能帶給金融消費者好處、是有價值的,而且需要在試驗階段接受嚴格的限制與運作的範圍,同時,成功與否也有一套明確的標準。

監管沙盒的理念,是要創造一個鼓勵創新的環境,能夠在實際的市場中進行觀念的驗證。而金融監理單位對監管沙盒需要注意之處,在於如何創造一個創新者與現有業者可以共存競爭的環境,同時能充分地控制觀念驗證範圍的影響:
第一是如何鼓勵創新、引入競爭、又維持公平;包括了許可與執照的寬減,及突破現行法令的限制。
第二是如何要求在沙盒試營的公司注意安全,不致把公司的風險轉嫁到金融消費者。比如只接受對消費者直接間接有利的提案、對散戶與專業機構有不同的保護要求、以及公平的退場機制,無論試營成效如何,皆應有退場機制,或其他足以保護消費者之安排。

寄望主管機關對於廣義的金融科技,包含Uber、Airbnb等,不要只在合法與非法的界線中打轉,而要能找到一條出路,鼓勵競爭,造福消費者。

(作者為資深金融工作者)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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