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代基督徒的行動與信念雜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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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曠野238期】2019年10月出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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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0年出刊
本期目錄:

皇民化、反送中、一國兩制

極權臨近的信仰微光

也說韓流

七宗罪之4——嫉妒

你的「人生下半場」準備好了嗎?

 


曠野反思七宗罪之4——嫉妒

◆ 龔立人

 

一般來說,嫉妒指對別人所擁有相對地美好、榮譽或豐足而產生一種不悅的感受,繼而傾向否定(甚至詛咒)對方的成就,並以對方失去他所擁有的為樂。嫉妒是從跟別人比較而來,即不接受對方比我好,但別人擁有的是別人的事。再者,若別人擁有的不是從不公義而來,嫉妒者實質無權過問。那麼,嫉妒者由嫉妒而產生的不甘、忿怒和埋怨等是自尋煩惱。

我們常有一句話,「羨慕還是妒忌」。羨慕者是有能力去欣賞美善、分享別人的喜悅,並衷心向對方祝福;相反,妒嫉者卻因別人的成就而憂愁。

「羨慕還是妒忌」說出人是可以選擇的。當人選擇嫉妒,人就不斷將別人放大,但同時不斷將自己縮小。結果,人看不起自己,並讓自己活在別人影子下。例如,「若不是他有如此條件,我肯定比他好」的邏輯就建立。然而,嫉妒者沒有考慮過別人的成就真的是他所要的嗎?又他認識自己的需要嗎?在將別人放大和將自己縮小的關係下,嫉妒者顯得不安。可惜的是,他沒有正視其不安來自自身的嫉妒,反將責任推在別人身上。結果,他以製造不安回應不安,變得更嫉妒。

嫉妒製造敵人

嫉妒不會凝聚友誼,反而只會製造敵人,因為嫉妒容不下對別人欣賞,接受不了別人比他好的事實。事實上,嫉妒多在密切、近距離和較相似的關係下發生。所以,嫉妒多在家庭、工作間、教會發生。反諷的,這些近距離關係應是最親密和最信任,但在嫉妒之下,這些關係變得勾心鬥角,爾虞我詐。嫉妒令人際相處之道變得懷疑、批評,甚至憎恨。

嫉妒多以一種隱藏方式包裝,表現出嫉妒者不在乎,因為沒有人願意讓其他人知道他嫉妒。但他的一個眼神和嘴角已掩飾不了他的嫉妒。此外,嫉妒者多假扮公義,振振有詞掩飾其嫉妒,但他的批評與公義無關。嫉妒不會是一種生命推動力,人也不會從中享受甚麼。例如,驕傲的罪仍可以讓人有一點自我滿足,情慾的罪仍可以享受罪中之樂,饕餮的罪仍可以滿足肚腹;但嫉妒的罪只會帶來苦澀、不甘、憎恨,沒有一點歡悅。或許,幸災樂禍成為嫉妒者的唯一快樂,但這是最悲哀的,不但因為他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上,更因為沒有很多被嫉妒者是悲劇結局。嫉妒讓人活不出自己,即因為人沒有學會接受自己、欣賞自己、發揮自己。人與人總避免不了比較,但比較不需要以嫉妒總結。人們如何可以不因比較而陷於嫉妒?

人要保持自信。一份恰當自信是不自視過高而變得驕傲,不自視過低而變得自卑。自信使人不因比較而懷疑自己,因為他知道比較是無意義的。人好好生活就可以了。

人要學習欣賞,被美善吸引。對別人一句稱讚不只是對別人的鼓勵,更反映說話者有欣賞美的能力。如何使稱讚不淪為虛假,只有人被美吸引。所以,我們對大自然的稱讚甚少虛偽,因為我們被吸引了。

培養一份共同感

人要培養一份共同感,非競爭關係。即別人的榮耀是我的榮耀,別人的傷痛是我的傷痛。或許,我們不容易做到別人的榮耀是我的榮耀,但我們肯定可以做到別人的傷痛是我的傷痛。那麼,我們就可以驅出幸災樂禍的心。

人要接受生活的隨意性和上主的自由,與因果沒有關係。別人的際遇比我好是事實,無需解釋,也不需不甘。例如,馬太福音廿章1-20節的葡萄園故事關乎公平,但我認為這是一個生活的隨意性,無需太認真。

人要認罪,對嫉妒不要掉以輕心。在亞伯與該隱的故事中(創四1-15),耶和華對該隱說:「你為什麼生氣呢?你為什麼沉下臉來呢?你若做得對,豈不仰起頭來嗎?你若做得不對,罪就伏在門前。它想要控制你,你卻要制伏它。」(創四6-7)這罪就是嫉妒。

以惡制惡需要監察

最後,讓我補充一句有關嫉惡如仇。意即,我們的嫉妒是因不公義而來。例如,有人認為仇富者是基於嫉妒,因為他們沒有富裕者那麼有能力、有文化資本和運氣。但當富裕者的富是因社會制度(例如,沒有反壟斷法、勞工待遇不公平)對他們的偏袒時,仇富者的仇便與嫉妒無關,而是挑戰不公義。

對不公義的嫉妒會令人憤怒,但這不應成為人作惡的理由。不作惡就是拒絕成為作惡者之一,拒絕被惡佔有。我們可以憤怒,但不要作惡。然而,人在爭取公義一事上可能會選擇以惡制惡。這是否也是某種的善?雖然基督宗教傳統有公義戰爭理論,但公義戰爭不是為暴力辯護,而是限制暴力。那麼,重點不是以惡制惡的合理性,而是以公義為名的以惡制惡也要受監察。或許,我們需要更認真思考:甚麼是不作惡的公義行動?一個甚麼樣的社會制度可以讓人不陷入作惡的公義行動?例如,當下香港政府「止暴制亂」的方式(即以暴制暴)不會帶來真正的和平。

(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崇基神學院副教授)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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